租賃契約該找「律師」還是「公證人」公證?

2023-06-25

律師常常接到民眾來電,想要付費請律師公證租賃契約(通常是房東),如果以接案角度來說,何樂而不為呢?但如果以當事人最佳利益的角度來說,其實找律師來公證租賃契約,並不是最佳選項。

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所專屬

法律意義上的「公證」,係指公證法所規定的「公證事務」,而公證事務專屬於法院及民間公證人,律師是不能兼任公證事務的,又縱例外兼任公證事務的律師,依公證法第37條規定,也僅能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而已。

律師能做的是「見證」,意思擔任第三方證人的角色,證明契約當事人確有簽訂契約之真意,或就律師自身體驗的事項為見證,律師見證也是有一定效力,但仍與「公證」有別。

租賃契約當事人,宜找民間公證人「公證」

契約當事人(由其租賃契約)希望的,無非是未來能跳過漫長的訴訟程序,直接進到法院強制執行的階段,要達到逕為強制執行的法律效果,就必須為「公證」,律師「見證」的契約書,是無法逕為強制執行的。

以房東角度而言,會擔心租期屆滿房客不搬走,會希望屆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強制力命房客搬走。以房客角度而言,租期5年以上的租約,也會希望能公證,以維持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效力。這些都是只能透過公證才能達成的。

所以,雖然筆者是律師,但仍會建議當事人優先找民間公證人來公證租賃契約,除非不需要逕受強制執行約款,只是單純要增加租賃契約的證明力,才找律師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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