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管理費的住戶,可以擔任管理委員嗎?

2024-03-29

某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新一屆的管理委員會成員,而其中一名當選的管理委員A,遭住戶舉發欠繳管理費,主張欠繳管理費者不能擔任管理委員,試問有無積欠管理費,跟能否擔任管理委員,兩者有關聯嗎?

法規並未禁止積欠管理費者不能擔任管理委員,視社區規約有無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94年9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46862號函釋:「承租人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自得被選任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至於未繳管理費者可否被選任為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乙節,依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亦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規定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94年7月7日營署建管字第0942911721號:「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未繳管理費是否喪失管理委員資格及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等疑義,請依條例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上開函釋及規定,現行法規並未禁止積欠管理費的住戶不能擔任管理委員,只要社區規約未對此設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選任欠費者擔任管理委員,仍屬合法有效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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