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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目前有在推動立法禁止帶職參選的,大概只有時代力量了,不過這種事情,適合立法禁止嗎?
立法禁止帶職參選,有違憲之虞
假若我目前是民選公職了,我在任期內要再參選其他公職,有犯什麼錯嗎?頂多是背棄對選民的承諾,或工作不認真吧,其實都是社會觀感不佳的問題,說實在也不是什麼傷天害理的事情。
但禁止帶職參選,如果是禁止參選,那限制的是人民憲法上的參政權;如果是命令辭去原職,則限制的是人民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而立法限制,保障的是什麼公共利益呢?社會觀感或對選民的承諾嗎?這實在太過於抽象了,況且因為這個目的而且限制人民的參政權或工作權,也是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很可能違憲。
所以其實並無立法禁止帶職參選的必要,留給選民用選票決定就好了,如果選民無法接受帶職參選,那候選人也會被選票教訓,若還是當選了。那代表多數選民並不那麼在意帶職參選,那既然如此,立法者怎麼可以直接用法律幫選民決定帶職參選是不被允許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