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不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有何罰責?

2022-06-10

某社區大樓的頂樓陽台年久失修,只要下雨就會發生漏水的情況,導致頂樓住戶苦不堪言,於是不斷向管委會反應希望改善,但管委會主委覺得這住戶很煩,而且漏水又不會影響到自己,所以一直不處理。

頂樓住戶用盡心力,終於說服的多數住戶,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達成「修繕頂樓防水設施」的決議,結果管委會又不按照決議執行,該怎麼辦呢?

管委會不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住戶可向縣(市)政府提出檢舉

公寓大廈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所以管理委員會就是必須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除非決議事項違反法令或事實上不可能達成,否則管委會沒有理由拒絕執行。

如果管委會不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呢?

依同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住戶可向縣(市)政府提出檢舉,若經查證屬實,管委會主委、管理委員都可能被處理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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