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可否公開欠繳管理費住名的姓名以利催討?

2025-01-08

依甲社區的規約,並未規定可公告欠繳管理費住戶之姓名,而管委會自行決議從今年度開始,為了加強管理費的催收力道,將在社區公佈欄、住戶Line群組公告欠繳管理費住戶的姓名,惟管委會此舉,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疑慮。

若社區規約未規定欠繳管理費可公告姓名,否則不宜逕公告姓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管委會持有住戶姓名等個人資料,係基於住宅行政的特定目的,所以在利用住戶個人資料時,範圍也僅限於該特定目的內,依主管機關的立場及過去函釋,係認為:若社區規約有規定可公告欠繳管理費住戶姓名者,則不違反個資法,但如果社區規約並未允許,管委會逕行公告欠費住戶姓名,有逾越特定目的範圍,而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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