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拒絕提供會議紀錄、財報等資料,有何處罰規定?

2021-07-21

覺得管委會做什麼決定都不透明?擔心管委會錢亂花?住戶向管委會申請閱覽管委會的會議紀錄、會計憑證、財務報表,卻遭管委會已讀不回,該怎麼處理?

可以存證信函催告提供,若未果,可向縣市政府檢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所謂的利害關係人,包含的所有權人、住戶,均可要求管委會提供法條所定的資料,管委會不可拒絕。

同條例第48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若管委會拒絕提供資料,住戶可先使用存證信函再次催告提供,若仍被置之不理,例如在直轄市的話,可向市政府都發局提出檢舉,若查證屬實,管委會的主委、委員則會遭到裁罰,並須限期提供資料,若仍不履行,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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