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730000549-260114?chdtv)
什麼是管收?要件是什麼?
強制執行原則上只能針對名下財產去扣押,如果受罰鍰處分人名下沒有財產,那常常就無可奈何,變成一筆呆帳。
而且原則上,如果只是欠國家錢,這是欠錢還錢的問題,刑法也沒規定不繳罰鍰應該受罰被關,可是如果能用類似被關等限制自由的「手段」,督促人民負起繳納義務,似無不可。
符合什麼條件,可以發動管收?
管收可以多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最多3個月。但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所以一個執行案件,最多能管收6個月】
Q.是指管收是三個月到了,可以延長一次的意思嗎?
A.並不是,是指有管收的「新原因發生」,所以上次的管收理由不能再用一次,必須又發現新的管收原因而有管收必要,才能再聲請法院管收。
什麼時候可以停止管收?
什麼情形不可以管收?
民間債務也可聲請法院裁定管收債務人嗎?
強制執行法(適用於民間的債務執行)也同樣規定有「管收」的規定。條件和程序基本和行政執行管收一樣。
可是必須由人民向法院舉證債務人有脫產行為,但人民不像行政執行署有調查權,所以人民要說服法院裁定管收難度滿高的。
此外,強制執行係由司法事務官指揮執行,所以司法事務官最大,可是「管收」依強制執行法規定,須由法官裁定,而民間欠款跟司法事務官又沒關係,也不像行政執行有獎金,所以司法事務官幾乎不可能主動請法官裁定管收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