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本票,就真的欠債了嗎?教你保住荷包

2019-05-15

網友們常戲稱,交女友、約砲(怕被仙入跳)要先準備好本票,好像本票一旦簽下去就萬劫不復,非還錢不可,但實際上並非如此。票據是一個很方便的功具,但並非萬能,不是在空白本票上簽名、簽數字、簽日期後,就須負擔此債務,首先我們必須瞭解本票的法律關係及原理。

本票是方便的工具,但無法憑空創造債權

本票雖然具有無因性、文義性之特質,但依票據法第13條之反面解釋,發票人仍然可以用自己與執票人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聽不懂嗎?白話來講,就是我們為什麼要簽這張票?合理的情形應該是我有向對方借了一筆錢,或買了貨物要付價金,但我現在沒有足額金錢清償或付款,所以開了一張本票交給對方,我原本依借貸契約、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就必須付款了,我們只是再多一個清償的方式-「票據」而已;但假如我根本沒有借錢、沒買東西,我根本沒有付款給對方的義務,就算開了一個本票,這張本票實際上並沒有依據存在,我仍然不需要付錢給對方,這是一張無債務存在的票據。

所以很重要的觀念是,本票只是一個支付的工具,方便債權人行使權利,但不能創造債權!

沒欠錢,但開出了本票,該怎麼辦?

承上所述,就算開出了本票,但實際上是沒有付款義務的,但本票可怕的點在於,執票人可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本票裁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財產就可能被扣押了。而法院對於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都只是形式審查,就是看看本票上面該寫的事項是不是有寫,有寫的話就會核發本票裁定,而發票人必須向法院另外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確認實際上並未欠款,這只是一張虛的票據,獲得勝訴判決後即不需給付票款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會很困難嗎?會花很多時間嗎?其實並沒有太困難,以借貸關係為例,按法院實務見解,執票人必須舉證有成立借貸款係,而且有交付借款,舉證成功後才能確認本票債權是真實存在的,如果舉證不出來,發票人就十分有利了,就像受女友要求簽個本票,但沒有要送女友錢,也沒有跟女友借錢,女友當然無法舉證是基於何法律關係而取得本票,法院就會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一個動作,讓您有機會免除強制執行程序及帳面上的債務,所以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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