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政風查獲、尚未移送調查組、地檢署之貪瀆案件,是否還可自首減刑?
某甲為公家機關職員,其接受廠商賄賂護行標案的行為遭單位主管發現,交由機關政風調查,隨著其不法事證一一被機關政風查出,某甲見紙包不住火,打算出面坦承一切,此時還可以自首獲得減刑嗎?若要自首需向何單位自首?
「未發覺之罪」自首之定義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所謂的「未發覺之罪」,係指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 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所發覺。
- 犯罪事實雖已由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所發覺,而犯人為誰尚不知者。
由以上規定可知,所謂犯罪未發覺,僅止於「有偵查犯罪職權」公務員未發覺,若只是遭「沒有偵查犯罪職權」公務員發覺,例如被單位主管、審計部發覺不法,此時仍可自首減刑。
自首,也必須向「有偵查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自首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85號刑事判決:「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首之要件不符。」
政風人員是否屬於「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政風人員跟廉政官有何不同?
政風人員:
各行政機關所設政風機構,並非有偵查犯罪限之機關,所屬之政風人員,亦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所以向政風人員「自首」,不生自首效力,但相對的,如果貪污之不法事實僅遭政風人員發現,因政風人員非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員,所以此時仍可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自首。
廉政官:
廉政署於北、中、南設置調查組,並配置有廉政官,而廉政官則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及調查權,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扣押、羈押等,係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
所以向廉政官「自首」,可生自首效力,與向警察、檢察官自首之效力相同。所以我們可以看到許多案例,機關政風人員發現貪瀆不法情事時,政風人員常帶著同事到廉政署調查組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