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免治馬桶座,是否有七天猶豫期的適用?
A在網路上購買8000元的免治馬桶座一個,到貨之後,A發現跟自己的馬桶規格不太符合,於是打電話給客服人員表示還在7日鑑賞期內,要解除買賣契約退貨,豈料客服人員表示馬桶座會接觸到人的屁股,所以是個人衛生用品,不適用7日鑑賞期退貨的規定,客服人員所述是否合理?
7日猶豫期的原則與例外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網路購物為「通訊交易」,因為網路購物前無法看到實品,所以法律賦予消費者7日的猶豫期,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可以不附理由、無條件通知業者解約退貨,雖然有人稱為鑑賞期,但這種稱法就不甚精確。
不過,並非所有的網購商品都適用7日猶豫期的規定,仍有例外。
依行政院訂定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符合以上條件的商品,不適用7日猶豫期的規定,不能無條件退貨。
馬桶座(蓋)屬於個人衛生用品嗎?
從法院曾出現過的案例來看,法官認為免治馬桶座不屬於個人衛生用品,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7日猶豫期的規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員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被告固辯稱:系爭商品屬個人衛生用品,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6款之規定,不適用上開任意解除之規定等語。惟本件原告所購買之系爭商品為價值數千元之免治馬桶座,屬衛浴空間之電器用品,與上開準則例示所稱內褲、刮鬍刀等衛生用品顯然有別,是被告辯稱系爭商品屬個人衛生用品而不得解除契約等語,難認可採。本件原告所購買之系爭商品屬電器用品,自須先將外包裝拆除後方得檢視商品,是原告拆除系爭商品之包裝自屬合理之審閱商品方式,本件被告僅空言辯稱:原告已經將包裝拆除、不知原告是否使用過、其無法再賣給其他消費者等語,而未提出證據證明原告有何違反誠信原則之事由,其辯稱原告不得行使解除權,自難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