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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留下遺囑,將遺產遺贈給他人,而繼承人認為該遺囑會讓自己繼承到的遺產減少,所以不提出遺囑,而以繼承人身分辦理繼承登記,把受遺贈人排除在外。
實務見解認為,「遺贈」只具有債權的效力,意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受遺贈人並不當然取得遺產,而是要透過繼承人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而且這也是繼承人的義務!所以受遺贈人可於繼承開始後(即被繼承人死亡),向繼承人請求履行遺贈標的物的登記或交付,以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如果繼承人仍拒絕履行,受遺贈人可以遺囑為依據,向法院提出交付遺贈物之訴,請求法院判命繼承人交付遺贈物而取得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