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了,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嗎?

2023-09-08

民法有所謂「代位繼承」的規定,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繼承人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其原本可繼承之份額。

實務上較常發生,或在學習代位繼承規定時討論到的情形,是繼承人先死亡,由其子女代位繼承的狀況,不過要記得繼承人先「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也有代位繼承規定的適用。

案例解說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甲有3個小孩乙、丙、丁,乙長期對父親甲不聞不問,甚至覬覦父親的財產而多次咀咒父親快點死一死,甲因此在生前明確表示不要讓乙繼承自己的遺產,要讓乙喪失繼承權。而乙另有小孩A、B,試問乙喪失繼承權後,A、B是否可代位繼承而繼承到甲的遺產呢?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仍有代位繼承之適用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民事判決:「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中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又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其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如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亦應一併喪失其代位繼承之權利,此為當然之法理。」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這是民法第1140條的明文規定,所以旨例的乙雖然因為重大侮辱父親而喪失繼承權,但乙的小孩A、B可代位繼承。

不過,如果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同樣具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經被繼承人表示失權或當然喪失繼承權者,自然也喪失了代位繼承的權利。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