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狗改不了吃屎」是否屬於侮辱?

2019-11-28

實務對於侮辱言詞之理解為:「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詞。」但這仍然不是一個明確的定義,不同法官會有不同的看法,就會讓人覺得法院見解初一十五不一樣,要碰運氣。而公開罵人「狗改不了吃屎」,是否成立公然侮辱呢?對於「狗改不了吃屎」是否為侮辱性言詞,過去有正、反見解,尚無一致。

認為狗改不了吃屎為侮辱言詞之判決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軍易字第2號:「被告○○○,在特定多數人均可見聞之○○○揭臉書留言『這種人就是狗改不了吃屎』等語,均係以暗示告訴人○○○乃『精神病』及『狗』之詞彙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地位。」

  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20號:「被告於事實(一)(二)(三)在通訊軟體公開頁面張貼或以私訊傳送『FUCKING』、『垃圾』、『狗改不了吃屎』、『畜生』與『人渣』等詞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泛稱之貶損辱詞,或係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均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該等文句即係基於攻擊性,對於見聞者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作人身攻擊,足使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是被告前揭舉措均符合『侮辱』要件無訛。」 

認為狗改不了吃屎非侮辱言詞之判決

  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軍上易字第1號:「通常用語『狗改不了吃屎』意指不好的行事作為習慣或個性永遠不會改,如同『狗嘴吐不出象牙』意指常出言不遜,難以說出什麼好聽的話一般,此固然不是悅耳的言詞,但尚難認有故意貶損人為狗的意涵,自不能認對告訴人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92號:「所謂『狗改不了吃屎』,係成語『故態復萌』或『舊習難改』之俚語,而判斷陳述意見之言論是否適當,並不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選擇適當字眼或形容詞,而在審查其所評論者是否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語言、文字之選用除傳達其意思外,尚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且有力之表述未必為文雅,於表達意思或言論時,如無毀損他人名譽之真實惡意時,縱其選用之語言文字較粗俗直白,亦不能因此認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