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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對於侮辱言詞之理解為:「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詞。」但這仍然不是一個明確的定義,不同法官會有不同的看法,就會讓人覺得法院見解初一十五不一樣,要碰運氣。而公開罵人「狗改不了吃屎」,是否成立公然侮辱呢?對於「狗改不了吃屎」是否為侮辱性言詞,過去有正、反見解,尚無一致。
認為狗改不了吃屎為侮辱言詞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軍易字第2號:「被告○○○,在特定多數人均可見聞之○○○揭臉書留言『這種人就是狗改不了吃屎』等語,均係以暗示告訴人○○○乃『精神病』及『狗』之詞彙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地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20號:「被告於事實(一)(二)(三)在通訊軟體公開頁面張貼或以私訊傳送『FUCKING』、『垃圾』、『狗改不了吃屎』、『畜生』與『人渣』等詞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泛稱之貶損辱詞,或係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均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該等文句即係基於攻擊性,對於見聞者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作人身攻擊,足使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是被告前揭舉措均符合『侮辱』要件無訛。」
認為狗改不了吃屎非侮辱言詞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