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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在6月6日星期六進行決戰投票,韓陣營主張罷免程序違法,向法院聲請停止罷免投票,但分別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讓我們藉本文瞭解罷免程序及本案的法律爭議吧。
罷免流程及條件
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反面解釋:就職滿一年者,於任期屆滿前,得罷免。
最大爭點,雙方陣營對於一年內不得罷免的解讀
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韓國瑜在107年12月24日就任,在108年12月24日前不得罷免。但罷韓團體既然能在108年12月25日就遞出提議人名冊,代表偷跑,在韓國瑜就職一年內就在徵集提議書,這些提議書違法不應列入,選委會不應受理。
法律僅規定不得在就職一年內罷免,但沒有限制不能在一年內徵集提議人名冊。
以法律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罷免程序的開始,是指「提議人中之領銜人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時,在此之前的徵求提議人名冊作為,並非選罷法所指的罷免。所以本案向選委會提出的時間是108年12月25日,已逾一年期間,在法無明文限制的情形下,是合法的。
韓國瑜採取的行政救濟有勝算嗎?
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的審查要件】
【法院駁回停止執行的理由】
韓陣營之後還有什麼救濟途徑?
依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韓陣營仍可對109年4月17日中選會公告罷免案成立的公告提出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會不會過是另一回事),現在時間已經迫近30日了,你覺得韓陣營會提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