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往生互助會破產,會員告詐欺、民事賠償有機會嗎?
民國7、80年代,當時商業保險、社會福利機制不像今天這麼完備,不少老人十分重視自己的身後事,擔心哪天離世時,親屬沒有錢幫自己辦後事,於是中、南部產生不少「老人往生互助會」。
其運作模式略為:老人入會後,當有會員死亡時,則每位會員繳納100元的互助金,作為交給死亡會員遺屬(或指定受益人)的互助金。相反的,如果自己死亡,則自己的遺屬(或指定受益人)也可以領到慰助金。例如會員有4000人,則可領到4000人×100元-10%行政費=360000元的慰助金。
其實就是早過世→投報率高;晚過世→可能虧錢(繳的互助金大於可領到的慰助金),但其實早過世領到的錢也不是自己啊,而晚過世更好呀,生命比金錢重要多了,而且自己之前繳的互助金也是幫助過不少家庭吧,但老年人應該聽不進去,因為想的是不能虧錢,繳的互助金是棺材本,不是給別人辦後事用的。
老人互助會幾乎運作不下去,不是已破產,就是準備破產
起初,當互助會會員人數尚足夠,死亡會員人數較少時,可以正常運作,也確實有在發放慰助金。但現在會加入此種互助會的人越來越少,而隨著時間推移,死亡的會員會越來越多,所以情形轉變為慰助金支出遠大於互助金收入,那當然維持不下去準備破產了。
而越晚過世的長輩,屆時往生時,其家人就更不可能領到慰助金,但這類生存很久的長輩,繳出去的互助金是最多的,但最後自己卻領不到,相信沒什麼人可以接受這種結果。
提告刑事詐欺,難度極高,成立機會不大
關於存在多年的老人互助會,政府沒有積極管理,這是政府的怠惰失職,等到現在破洞這麼大的時候,想管也管不了,也無法救了,而且也只會請會員自己循司法救濟。
但要司法救濟,可是政府就沒有制定專法讓會員可以主張啊。至於刑法詐欺有可能成立嗎?其實非常得難。
首先,我們要先理解這個互助會的性質,是在「互助」,不是「投資」或「存款」,所以不是讓你存棺材本用的,要存棺材本應該要銀行定存或買儲蓄險才對。而會員入會時,也看過該會的「互助慰問金收取及發給之標準」,應該瞭解繳付或受領各款項之用途、目的,是本於此理念加入互助會,難以認定互助會負責人有什麼施用詐術的行為。
而且從互助會的運作方式,應可預見若往生日期越早,則所繳交之費用將少於慰問金費用,若往生日期越晚,因加入會員者大多為年紀較長者,屆期因往生未能繳交費用之人數遽增,導致慰問金將少於已繳交之金額,此乃此類老人互助會長期運作之必然狀態,目前司法實務認定老人互助會性質係以對於往生會員之遺族補貼其喪葬費或遺族生活所需,參與之人自始即明白其運作模式,並非受騙加入。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勝訴機會也甚低
會員看到互助會要倒了,想要現在退會,要求互助會把自己以前繳的錢退還,但互助會當然會拒絕。一來是互助會沒錢了,二來是互助會的規章有規定自行退出者,已繳納的互助金不能請求返還。
中途退出不能請求返還互助金的約定是合理的,並未顯失公平,因為這是「互助金」嘛,用途就是要給死亡會員遺屬的,這是入會前就知道的事情,那互助金既然已經轉到死亡會員遺屬手上,已經依約處分、交付的,怎麼可能事後要求返還?況且互助會只是經手這筆錢而已。
而主張詐欺返還部分,因為刑事詐欺都告不成了,民事詐欺的要件其事跟刑事相同,所以也是會面臨同樣無法請求返還的結果。以現在的狀況而言,應該是從互助會正在進行的破產程序,於清算時領回部分剩餘財產了(即互助金將現存財產,均分給所有會員),除此之外,也難有什麼請求權基礎去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