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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姐和陳先生是夫妻,陳先生有家族CNC車床的事業,由陳先生擔任公司負責人,生意雖然不是頂好,但也算是有不錯且穩定的收入,公司也聘請了數名員工和累積一些公司資產,但陳先生因忙於工作,與戴小姐疏於維繫感情,戴小姐於是希望離婚,並要求取得公司一半的資產,戴小姐分財產的要求是否有理?
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獨立,非夫妻剩餘財產之標的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公司名下的財產,並不屬於負責人的財產,雖然戴小姐基於民法規定,於離婚時有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但僅限於陳先生個人的婚後財產,並不包括公司資產。
所以戴小姐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與公司有關的,頂多限於陳先生對公司的股份、從公司領取的報酬、紅利等等(因為這些仍是陳先生自己的財產),但公司的存款、生財器具則不是戴小姐能主張的標的。
商號跟公司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承上所述,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且僅負有限責任(除非成立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資產放在公司,以及運用公司對外為法律行為,好處很多,因為原則上就算投資失敗、欠債或是本文提到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都不會動到負責人自己的財產。
但如果是獨資商號就不同了,獨資商號並無獨立的法人格,獨資商號的財產等於負責人的財產,所以如果本例的陳先生,CNC車床事業是成立商號(例如××工程行),那事業的資產就會被戴小姐列為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了,事業的形態不同,會導致完成不同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