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訴之裁判費是否須先繳納?
關於民事停止強制執行的程序及必要性,我們已經有幾篇解說文章囉,可以點選下方的連結補充停止執行的小知識喔。本文這次介紹的是一個程序問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民事本訴的裁判費是否須要先繳納?
問題的起因
這個問題很實務,原因在於:依強制執行法及非訟事件法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之前提,勢必需要先有一個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的存在(這些訴訟都是用於主張強制執行的債權不存在),否則即無法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因為停止執行不是毫無目的的,是要等待債務人確認強制執行債權不存在的判決(即本訴判決),如果沒有本訴存在,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就不可能隨便停止。
而這類型訴訟的裁判費數額通常較高(數萬至數十萬元),或是訴訟標的金額不易計算(例如建物的價值究竟是以課稅現值或實價登錄價值計算?)導致起訴時當事人不確定裁判費數額,無法於起訴時一併繳納,所以須等法院裁定補繳確切的裁判費後,當事人才能繳費。
而在繳納裁判費前,案件尚未正式繫屬於法院,法院需要待當事人繳費後才會正式分案,那在起訴後、補繳裁判費前,究竟可不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呢?這時候本訴尚未正式繫屬,法院可否先裁准停止強制執行呢?
仍可在起訴後、繳納裁判費前提出停止執行聲請
法院對於此類案件,只要本訴非顯無理由,仍會裁准供擔保後停止執行,但對於未繳納本訴裁判費的部分,會於裁定書末敘述當事人尚未繳納本訴之裁判費,應先補繳該訴訟之裁判費,其訴方屬合法,始可進而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所以法院裁定主文會記載:「聲請人於補繳本院○○年度○字第○○號○○之訴事件裁判費○○○元,並為聲請人供擔保○○○元後,本院○○年度司執字第○○號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年度○字第○○號○○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當事人繳納本訴裁判費後,將停止執行擔保金提存到法院後,即可向民事執行處陳明停止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