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家事暫時處分,以提起本案訴訟或聲請為前提

2023-10-15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依上開規定,法院僅得就「已受理」的家事事件,才能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所以如果尚未向法院提起家事訴訟或聲請,即不能先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但可以同時提出本案及暫時處分之請求)。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關係人於家事非訟事件聲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是否併為本案聲請,並告知未為本案聲請之法律上效果。」

法院就尚未提起本案訴訟或聲請之暫時處分聲請案件,會發文請聲請人陳報已提出本案訴訟或聲請之資料,若無,則應提出本案之訴訟或聲請,若未補正,法院即會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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