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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律行為,是必須待當事人或關係人死亡後,才能為之的。例如配偶再婚、家屬請領保險死亡給付等,但如果當事人或關係人是失蹤而不是死亡時,則以上提到的法律行為就無法行使。
這時,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法院判決確定該人死亡後,在法律上即發生推定死亡之效果。
何時可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之聲請?
死亡宣告之管轄法院
依家事事件法154條第1項之規定,死亡宣告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通常就是看失蹤人的戶籍地在哪個縣市,就是必須向該縣市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法院受理聲請後,程序為何?
法院受理死亡宣告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告內容分為兩部分:
法院另得依職權調查失蹤人是否生存,若調解結果得認失蹤人確實失蹤達法定期間,且公示催告未有結果者,即應為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聲請書狀範例
家事死亡宣告聲請狀
案號:(空白)
股別:(空白)
聲請人:○○○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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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死亡宣告事件,依法聲請事:
聲請事項
請准宣告○○○死亡。
事實及理由
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因聲請人之父○○○,於○○○年○月○日離家後即未歸、音訊全無,經通報警方列為失蹤人口、協尋均未果,有報案證明書可稽,迄今已逾七年,為此依旨揭規定,聲請 鈞院准為死亡宣告。
謹狀
臺灣○○地方法院 家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