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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並未明文規定於我國民法中,但學說及實務上均肯定肖像權的存在,也是自然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若遭侵害可提出救濟。不過肖像權的意義為何?以及我們每天看到的新聞報導,常拍攝到形形色色的公眾人物或個人,是否有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性呢?
何謂肖像權?
肖像權係指個人對於己肖像的權利,係人格權的一種,也與人的尊嚴具有秘密關係。
凡是「個人面貌所呈現的外部形象」,例如攝影、拍照、繪畫、雕像等方式呈現,而能彰顯其個人的特徵,而且肖像並不以面部為限,如果人體其他部分可以呈現個人外部形象且具有辨識性(能辨識為某個人),亦屬肖像。
肖像權遭侵害的請求權基礎
雖然我國民法未明文規定肖像權的保護,惟通說、實務均肯定係法律所保護之權利,若肖像權遭侵害(例如肖像遭他人不法公開傳播、被他人營利使用等),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停止侵害、請求損害賠償。
新聞報導自由與肖像權的調和
媒體的新聞報導,屬於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而媒體報導也涉及民眾知的權利、訊息傳播的公益,新聞報導中縱使拍攝到他人肖像,但只要不違反公共利益,除非有惡意或輕率摒棄真實的情形 ,原則上都可阻卻違法,不生侵害肖像權的問題。
如果要更細緻得找出一些判斷基準,以下學者見解可供參酌:
而肖像權保護的密度,也會因為對象是否為公眾人物,而有所不同。
如果是公眾人物(政治人物、藝人、運動明星),社會對公眾人物有知的利益,所以媒體對公眾人物的新聞報導,幾乎不會有肖像權侵害的問題,意即公眾人物有忍受其肖像出現於新聞報導的義務。
而如果是某特定事件的當事人(例如錢櫃大火逃出現場的民眾),媒體為報導此事件而不開當事人的肖像,亦無不可,但須注意「事件性」及「現實性」,媒體須注意比例原則,否則仍可能侵害其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