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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的規定,勞工若任職滿6個月,在小孩滿3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小孩滿3歲為止(雇主不得拒絕),期間以2年為限。
而申請留職停薪的形式是否有所限制?以口頭或傳Line訊息給老闆,是否屬於合法「申請」?
留職停薪應以「書面」提出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由上開規定可知,留職停薪應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若以口頭方式為之,則非適法,另有法院見解認為L以ine告知不屬於書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判決)。不過實務則是允許勞工先以口頭告知、事後再補以書面申請,仍屬合法。
倘若勞工從頭到尾都未曾以書面申請,則雇主拒絕其留職停薪申請時,則雇主並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因勞工並未以合法方式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