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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簽訂買賣契約,甲以800萬元向乙購買其名下的A房地,但在過戶前,乙因為積欠他人債務,A房地遭到法院查封,而查封後當然無法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可否解除買賣契約?
不動產遭扣押而無法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屬於給付不能,買方可解除契約
不動產經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後,在該限制登記未塗銷前,地政事務所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意即乙沒辦法將A房地的所有權登記給甲以完成買賣,所以乙對於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給甲的義務,處於「給付不能」的狀態。
而且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91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42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等判決,實務見解認為此種給付不能的狀態,甲也不能透過訴請法院判決乙應將A房地登記給自己,來排除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效力。
民法第226條第2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依上開民法規定,因乙已處於給付不能狀態而無法將A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所以甲可以解除契約,若有損害亦可請求損害賠償,而契約解除後,乙也必須將已收價金返還給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