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提起刑事自訴,除非自訴人本身就是律師,否則都需要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其訴訟程序才合法。那如果已經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但律師在開庭時未到庭,只有自訴人本人到庭時,法官是否可以審理?
自訴代理人未到庭,無法開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此一規定之要求貫穿整個自訴程序,當然包含開庭,不是只有自訴狀掛律師名而已。
所以當自訴代理人無法到庭時,無法進行訴訟程序,法院就沒辦法開庭,只能請自訴人、被告回去。
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二次未到庭,法院應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但法院也不能因為自訴代理人一直不到庭,就導致案件法無開庭審理。
故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規定:「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若自訴代理人兩次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法院就必須諭知自訴不受理,且無裁量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