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完工的建築物,仍具有財產上價值,可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差別只在於是適用「動產」或「不動產」的強制執行程序。
應視該建築物是否已達不動產之程度(依社會通念已足以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若已為不動產,則依不動產執行程序執行;反之,則依動產執行程序為之。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