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出版品(例如A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最常見的色情出版品,就是A漫、A片了,而這些出版品在網路上也隨處可見,要取得是十分容易的。關於日本、西洋的色情出版品,較少出現著作權的糾紛,因為外國廠商也未必想要大費周張來臺灣提告。
不過現在臺灣的A片產業也開始發展,許多是付費才能收看的國產A片,而有些會員會盜錄這些A片再外流,此種重製、散布的行為,是否侵害了A片製作者的著作權?關鍵就在於色情出版品是否受著作權的保護?
早期見解:色情出版品不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判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言,色情光碟片不屬之。蓋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
這個最高法院判決,從文字就可以聞到衛道人士的味道,因為色情出版品違反公序良俗,有礙於社會風氣、無益於公利利益等,於是不屬於「著作」,不受著作權法的保障,所以民眾如果重製、散布色情出版品,並不違反著作權法。
晚期見解:色情出版品也應受著作權的保護
最高法院法官認為色情出版品有礙公序良俗,所以沒必要給予著作權保護,出發點應該是希望藉此壓抑這類對社會有負面影響產業的發展。但是正面、負面要如何介定呢?已經是一個問題了,我們也不用這麼偽善,而且不給予色情出版品著作權保護,反而是讓本地業者、民眾可以任意重製、散布色情出版品,變得更加泛濫。
再者,色情出版品如果能體現出基本的創意(例如有美感、有劇情等),也是屬於著作,也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且這類產品的需求、市場是永遠都在的,而且依照司法院大法官617號解釋,非屬硬蕊(人獸交、性虐待等)的色情出版品,只要做好與青少年的適當隔絕措施,是容許存在的,而且讓色情出版品不享有著作權保護,反而使色情出版品更無法管理、更加得泛濫,既然如此,何必剝奪其著作權呢?
所以只要色情出版品具有原創性,仍然可以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享有著作權的保障。至於是否不法散布、內容是否另外違反其他法規(例如刑法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則依其他法令為之,與著作權並無關係。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