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而無法取得授權時,可向智財局申請許可授權

2023-06-27

文史工作者甲,正在編撰故鄉的文化誌,而家鄉傳唱的民謠歌曲、詩詞,甲都希望能編入書中,但甲遍尋資格及訪查鄉民後,均無法查知歌曲、詩詞的作著是誰,所以無法取得授權使用,甲對此十分苦惱。

其實,甲的情形,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許可授權,藉此合法使用民謠歌曲、詩詞,將其納入自己的書籍中。

著作什麼時候才會變成公共財?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權的保護採屬地主義,依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的50年,在著作人死亡逾50年後,該等著作在我國就成為「公共財」,任何人都可自由利用著作。

找不到著作人,又不確定著作是否已成為公共財,該怎麼做?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前項授權許可,應以適當之方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一項使用報酬之金額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依第一項規定獲得授權許可完成之文化創意產品重製物,應註明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日期、文號及許可利用之條件與範圍。第一項申請許可、使用報酬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發現其申請有不實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若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查明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且著作可能尚在保護之期間內,致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詳請可參閱該局網頁「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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