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多少錢以下,招募員工時應公開薪資範圍?

2019-12-09

薪水是求職者在找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過去許多雇主在求職廣告的待遇都喜歡寫「面議」,某程度是希望對於自己公司的待遇對外保密,另一方面也是希望減少人事成本,不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已增訂「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之條款,違反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的罰鍰。

經常性月薪資4萬元以下,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所以只要「經常性薪資不到4萬元」的職缺,在招募時就必須讓員工在應徵前,可以得知這個職缺的薪資範圍。

何謂經常性薪資?

「經常性薪資」係指員工每月可取得的經常性、固定性工作報酬,例如本薪(工資)就是最典型者,而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主管加給等均屬之。

而加班費、年終獎金、交通津貼等其他給付就不屬於經常性薪資。不可以將其列入法律所定的4萬元內。

法條所定「告知」其薪資範圍,可以在面試時再告知嗎?

本條立法目的就是讓求職者在應徵前,可以得知職缺的待遇,便於求職者評估是否應徵,所以法條雖然規定除了「公開揭示」外,也可以用「告知」薪資範圍的方式替代,但如果到面試時才「告知」,則顯然跟立法意旨不符。

所以所謂的告知,不能在面試時才告知,雇主仍須提供適當管道,讓求職者在面試前,就能得知該職缺的薪資範圍,才不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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