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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事件的審查,並不會開庭調查證據、讓對造表示意見,係採形式審查,只要達到釋明的程度,法院就會依聲請事項核發支付命令,命對造為一定金額之給付。
但也因為支付命令的核發要件寬鬆,所以如果有人虛構事實、使用假證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是極有可能核發支付命令的。但此舉其實是犯罪行為。
法院就支付命令不為實審查,若使法院製作登載不實事項之支付命令,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477號、85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刑法第214條規定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凡對於所登載之事項,確知其非實在,向公務員為虛偽之聲明,利用公務員不知其事項之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皆屬之。債權人於督促程序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事件,均屬非訟事件,法院就其聲請並不為實質之審查,故聲請人如就請求之標的、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有虛偽不實之聲明,使法院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支付命令上,或執票人持虛偽債權所簽立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均符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舉例來說,如果製作不實借據及清償約定書、本票,虛構彼此債權債務關係,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使法院司法事務官就支付命令聲請狀內記載為形式審查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付命令上,將足生損害於法院民事庭非訟案件之正確性,構成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