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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某市發生食安事件,而市長馬上裁示重罰廠商500萬元,另外為了發新聞稿展示政府的積極度,市長另對外宣布為了防止廠商脫產、確保罰鍰的執行,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廠商的財產。
先不論政客敲鑼打鼓宣布要假扣押,實質上等同明示債務人先利用時間脫產的愚蠢作法(但實務上真的發生過多次),在法律層面上,行政處分的罰鍰債權,是否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呢?
非因行政處分(例如公法契約)而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才可聲請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勢必是債權人還沒取得執行名義(還無法為終局執行),但擔憂債務人會先行脫產,所以才有假扣押制度的設計。如果債權人如已合法取得公法上執行名義,無論該執行名義為確定判決抑行政處分,直接實施強制執行就好了,無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即不許更為假扣押聲請。
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行政執行法領域),處分作成後即具有執行力(取得執行名義),機關本來就可以移送行政執行署為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自可以查封、拍賣等方式為執行,就算受處分人提出訴願、行政訴訟,原則上也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若受處分人有脫產或其他難以執行的事由,機關就應該儘速依行政執行法的規定處理,並無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不得向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至第297條規定聲請假扣押。
是以,以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規定,雖然法條沒有明文排除「行政處分之公法上金錢給付」,但實際上,僅容許行政處分以外(即不得由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始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行政處分所生之金錢給付義務,例外可聲請假扣押之情況
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就是依上開論理來處理,而另有法律規定之「行政處分之金錢給付義務」,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之例外情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