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鍰如何申請分期?申請書狀範例
人民面對欠稅、罰鍰未繳納時,會面臨行政執行處之強制執行,但如果無力一次完納時,可以試著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若獲得准許,可以暫時喘口氣,壓力不會這麼大,以下是分期繳納之說明。
分期繳納之要件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要點第2點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 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者。 」
所以民眾要申請分期繳納,須符合以下二個要件之一,且行政執行整須取得裁處機關之同意,始得准予分期:
- 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例如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中低收入戶身分)
- 因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如何申請分期
民眾應向該管行政執行處提出分期繳納之申請,且應釋明希望分期之理由,也應提出證據,例如經濟狀況不佳,可提出清寒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若遭受天災,可提出受災照片、政府急難救助函文等證明資料。
可以分多少期?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七十二期。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
,經核准分七十二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
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
」
分期原則上以每個月為一期,期數為2~72期。如果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者,經分期72期後仍無法完納,得再核准繼續延長期數。而實際准許之期數,係由行政執行處審酌積欠金額、民眾經濟狀況決定。如果民眾未遵期繳款,行政執行處得廢止分期,民眾應一次完納,且回復強制執行程序。
書狀範例
行政執行申請分期繳納狀
案號:
股別:
聲請人:○○○
相對人:○○縣政府
為行政執行事件,申請分期繳納事:
聲請人為 貴署○○○○案件之義務人,但申請人經濟能力不佳而無法一次完納全數欠款,特檢具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懇請 貴署准予分期繳納,實感德便。
謹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