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原告,可否委任親屬擔任訴訟代理人?

2024-01-01

案例1:甲因為隨意丟棄垃圾,遭環保局以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鍰,甲不服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甲可以委任老婆乙出庭嗎?

案例2:丙因為超速,遭警察舉發開罰,丙申訴遭駁回,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丙可以委任兒子丁出庭嗎?

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委任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身分資格不同

民事訴訟:不限類型,若法官允許,親屬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規定:「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

在民事訴訟方面,不區分案件類型,法官均可准許當事人的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擔任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僅於交通裁決事件,親屬才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3項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而在行政訴訟方面,僅於交通裁決事件(道交條例的處分事件),當事人非法人時,法官才可能允許當事人委任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擔任訴訟代理人。若是其他類型的行政訴訟,當事人就不能委任親屬擔任訴訟代理人,基本上就只能委任律師了。

所以案例1的處分,因為不是交通裁決事件,所以當事人甲不可以委任配偶乙出庭。至於案例2,則是屬於交通裁決事件,所以當事人丙可以委任兒子丁出庭,但仍需要法官的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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