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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雇主違法解僱的勞工,除了可以透過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請求資遣費」之外,可否另外主張人格權受損之「慰撫金」呢?
關於此問題,大部分實務見解係採否認定,少數見解則採肯定說,說明如下。
肯定見解的理由
實務少數的肯定見解,判決雇主應給付慰撫金的案例,認為勞工受損害的是其「名譽權」(在同事間的評價)的狀況。
如果僱主用不實理由解僱勞工,而且發佈獎懲公告,使同事誤認該勞工有表現不佳、行為不當,可認為對於勞工在職場上的人格評價受貶損,公司應賠償慰撫金。
所以肯定見解,也不是針對被解僱的精神痛苦在賠償慰撫金,而是僱主在解僱的時候,把不實的解僱事由發布出去進而侵害勞工的名譽,所以才判決應給付慰撫金。
否定見解的理由(通說)
雇主違法解僱,僅生勞動法的效果(復職、補薪),尚不至於使勞工另外取得對雇主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意即,縱使解僱事由不存在、違法解僱,勞工的權利是爭執解僱有效、無效,以及雇主是否應准許其復職、補償未領取之薪資等,不包含人格權損害的賠償。
除非公司過分惡意造不實解僱事由,並且公告而嚴重損害勞工名譽,才有像肯定說的情形,可以另外請求給付名譽受損的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