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扣押的財產,還可以被民事假扣押、假處分或終局執行嗎?

2024-10-19

京華廣場座落土地(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地號土地),檢察官為了確保京華城弊案的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向法院聲請扣押土地獲准,此扣押的性質為刑事扣押,不過該筆土地另有銀行設定的抵押權,若威京集團無力償還借款,銀行還可以法拍這筆土地以清償借款嗎?

刑事扣押,不影響民事強制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6項規定:「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54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同法第133條第6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刑事扣押之目的除達到澈底剝奪犯罪所得外,另兼顧善意第三人權益之保障,乃係為避免倘禁止重複查封,於刑事扣押經撤銷後,因無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致刑案被告趁隙脫產而設,亦即刑事扣押與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得分別為之,並各自發生效力,非謂刑案被告之財產經刑事扣押後,即無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之原因。準此,系爭股票雖遭刑事扣押(尚在檢察官偵辦中),但不影響相對人就系爭股票聲請本件假處分之程序,自無從以系爭股票業經刑事扣押,即謂無聲請假處分之必要。」 

刑事訴訟法已明文規定,刑事的扣押,並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的查封、扣押,因此在京華城土地設定抵押權的債權銀行,不需要擔心刑事扣押影響借款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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