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只就量刑、沒收部分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範圍不含犯罪事實

2023-07-27

刑事訴訟有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時,二審法院不可改判重於原審之刑,以免被告因畏懼受更不利之上訴審判決,因而放棄其上訴權的行使。

但我國立法係採「相對不得加重主義」,呈現在刑事訴訟法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若二審法官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是可以改判且諭知重於原審之刑的。

【例如】客觀上係運輸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案件,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主觀上僅認知到毒品是第三級毒品K他命,及被告偵審自白減刑,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諭知有期徒刑4年,被告不服上訴二審,若二審法院認為被告可預見毒品可能係安非他命,可改判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諭知有期徒刑6年,此時被告上訴反而獲致更重的量刑。

現行法允許只就量刑上訴,上級審法院審理範圍,排除犯罪事實、適用法條

110年6月16日施行的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在修法前,雖然也允許被告可就判決一部上訴,但未明文規定被告可只就量刑之部分上訴,且另外規定若被告未明示一部上訴,即視為全部上訴。

修法有兩個重點:

刪除未明示一部上訴,視同全部上訴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已規定被告提出上訴者,須附「具體理由」,則被告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明上訴的部分,應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視為全部上訴的必要。

若從被告的上訴書狀中,無法確定是對原判決的一部或全部提起上訴,則原審或上訴審法院為確認上訴的範圍,並基於訴訟照料之義務,應進行闡明,曉諭被告以言詞或書面就其上訴範圍為必要的陳述。 

只就量刑提出上訴,認定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部分,不在上訴審判範圍

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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