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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5項則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原則上,財產犯罪所得,不能讓被告仍享有其不法利益而應予剝奪,就是所謂的「沒收」,但如果被告已經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法院則例外不予宣告沒收,以免被告一方面遭國家剝奪不法利得,另一方面須償還被害人,而受雙重負擔之不利結果。
被害人放棄求償、與被告和解,法院是否還要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有些案件的被害人,可能不願再向被告求償,或以較低的金額與被告和解。
【例如】甲被乙詐騙100萬元,甲遭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後,在法院審判時,和乙以50萬元達成和解,也已給付完畢了,此時,法院是否仍會就「剩餘未發還被害人」50萬元部分,在判決主文宣告沒收呢?
法院還是要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現行刑法關於沒收的規定,目的在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
除非符合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收沒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之一。縱使被害人放棄求償(或以較低金額和解),法院仍應為沒收之宣告,以避免不法利得既不發還被害人,亦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而使犯罪行為人繼續保有不法利得的不合理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