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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為「被告」、「檢察官」、「自訴人」,法官和被害人都不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被害人在檢察官偵查階段的角色較為重要,因為被害人是申告的一方,檢察官也會就案情詢問被害人,不過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向法院起訴後,在法庭上論告的角色就變成公訴檢察官了,而告訴人如果有出庭,也只是在開庭完畢前,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在法院判決後,被害人如果不服判決,是沒有獨立上訴權的,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該如何做呢?
最常見的應該是車禍案件了,被害人對於法院一審判決量刑過輕,常會希望檢察官能代為上訴。
聲請檢察官上訴的流程
案件的被害人或告訴人,應於收到判決書後向地檢署提出「聲請檢察官上訴狀」,並敘明對原判決不服理由之有關證據或證明文件,案號可填法院一審案號,或向地檢署服務櫃台查詢蒞庭公訴檢察官的案號、股別。
因為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僅有20天,務必儘速向地檢署提出聲請,以免動作太慢導致檢察官來不及幫忙提出上訴。
檢察官收到「聲請檢察官上訴狀」後,會審查聲請上訴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審查結果認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者,檢察官即會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否則不予提起上訴,並通知原聲請人。聲請檢察官上訴,是不需要付任何費用的。
告訴人請檢察官上訴,檢察官一定會上訴嗎?
其實不一定,檢察官對於聲請上訴的案件,還是可以駁回不予上訴,但檢察官必需寫不予上訴的理由,其實很麻煩,所以只要未逾上訴期間且理由不要過於空泛無據,檢察官通常都還是為告訴人提出上訴(哪怕檢察官自知上訴改判機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