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迫推銷美容保養品,消費者過了7天就一定不能解約?
在商圈逛街時,或在光南等賣場購物時,你是否有這種經驗,「保養品或化妝品」店家的店員,以試用、介紹、借用幾分鐘等理由跟你推銷你用不到的保養品,也可能直接把保養品塗抹在你的手上,然後一直鼓吹你買他們的商品。
但這些保養品價格不斐,現金不夠沒關係,拿出信用卡來刷吧,有些民眾就不小心因此衝動購物了,然後事後才在後悔。不過經過政府及民間的宣導,或是透過方便的網路,民眾可以知道,其實消費者對此類消費,是有解約權利的。
訪問買賣的消費者解約權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民眾是因為業者的主動推銷,才購買了養保品或化妝品,屬於「訪問交易」或稱「訪問買賣」,訪問買賣跟網路購物一樣,消費者享有7天的猶豫期,可以在7日內通知業者解除買賣、退貨退款。
且這邊的通知採「發信主義」,消費者只要在7天的最後一天寄出存證信函即可,縱使隔天才送到業者那,仍屬合法解約。
猶豫期真的只有7天嗎?
關於受害的消費者,其得知的資訊,多半只知道有一個「解約7天黃金期間」,如果超過7天了,可能就無法順利解約。但其實不然。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同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保法明文規定,訪問交易的業者,必須以「書面」清楚向消費者說明「可以在7日內要求解約退款」!如果業者違反,這7日的猶豫期就不會起算,最長到4個月為止。
這類保養品、化妝品的業者,對於這種推銷方式,多半不承認是訪問交易,遑論會提供7日解約的書面說明給消費者了,而且這是業者須舉證的事項。所以消費者如果超過7天還未解約,不要灰心,只要不超過4個月,然後手中又沒有業者提供的說明書面,都還是可以要求解約退款。
若有不明瞭之處,亦可撥打1950,詢問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