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產管理公司強制執行電信欠費,留意「時效」有機會免除債務
積欠電信公司電話費未繳,有可能收到電信公司向法院聲請的「支付命令」,或電信公司將債權轉給資產管理公司後,資產管理公司也會採取「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等催討程序。
不過民眾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或執行命令時,如果覺得這筆欠費已經是很久以前了(超過2年以上),可考慮循法律程序救濟,有機會主張時效抗辯而無庸清償電信欠費債務。
電話費、電信費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
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而「電信」係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電信服務」,係指利用電信設備所提供之通信服務。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則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所以若電信業者對於電話欠費,超過二年仍未請求,則消費者可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收到支付命令,若認為逾二年請求權時效,可於20日內提出異議
電信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基本上法院都會核可,當民眾收到自己為「債務人」或「相對人」的支付命令時,可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支付命令會因債務人異議而失效,法院會將之轉為訴訟程序,而消費者須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主張時效抗辯,由電信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舉證其並未罹於二年的請求權時效。
若收到執行命令,若認為逾請求權時效(區分情形),須向法院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若是直接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被查封財產或被扣薪了,代表電信公司已經取得了「執行名義」,代表之前收到支付命令沒異議,或是法院已判決給付等等。
但在強制執行程序,還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不過須區分執行名義是「判決」或「支付命令」,因其時效是不同的。
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承前所述,電信費的請求權時效是2年,但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如果取得「確定判決」,則電信費的請求時效,會從判決確定時起,重行起算5年。
但如果是取得「支付命令」,因為支付命令並無確定判決的效力,所以時效僅重行起算2年。
執行名義是判決
若本次強制執行,距離判決確定已超過5年,可向法院另外起訴,主張時效抗辯,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執行名義是支付命令
若本次強制執行,距離支付命令確定已超過2年,一樣是向法院起訴,主張時效抗辯,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還需要注意什麼?需要請律師處理嗎?
估算2年、5年的期間,是讓債務人抓一個大概,評估是否有主張時效抗辯的機會。不過,時效的中斷,仍會因債務人承認、債權人曾書信催告等原因而受影響。
此外,有些債務人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或資產管理公司的催繳信後,自己先打電話聯絡資產管理公司詢問或協商,在電話中已承認債務,只是請求打折或給予寬限期而已,但資產管理公司都會進行電話錄音,當債務人之後主張時效抗辯時,資產管理公司就會以電話錄音主張債務人已「承認」債務,所以時效重行起算,在此情形下,債務人就不能再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了,所以對於可能超過時效的電信費債務,若要聯絡資產管理公司協商,在電話中就不能隨便承認債務的及給付義務的存在。
而要確認時效是否超過,也需要向法院聲請閱覽強制執行的卷宗(如已到強制執行階段),也才較能確定,所以此類訴訟仍是具有技術性和專業性的,向律師諮詢或委請律師處理,能有效節省民眾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