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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保險法第16條「保險利益」、第105條「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規定,要保人可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但如果保險契約生效後,要保人嗣後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則保險是否還有效呢?
要保人嗣後喪失對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保險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
例如配偶之間是具有保險利益的,所以配偶可互相作為要保險及被保險人,但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時投保,但在保險契約生效後離婚,而且如果沒有小孩,則這對前夫前妻之間,已無保險利益。
不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時點,僅須「保險契約訂立時」存在即可,故保險契約訂立後喪失保險利益,已生效之保險契約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