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獲得緩刑,是否一定要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

2025-02-19

所謂緩刑,係指法院雖為有罪之諭知,但認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另給予「暫緩執行」之寬免,即所謂緩刑,被告於2至5年之緩刑期間內,未因故意犯罪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或違反緩刑附帶條件而遭撤銷緩刑者,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不會再執行刑罰。

緩刑非以和解為必要,但實務上未和解,獲得緩刑機率很低

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由上開規定可知,法院給予緩刑,並無「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條件。不過法院在量刑時,也須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之科刑事項,而該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係指被告犯罪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情形而言。

在侵害法益為國家或社會法益,在沒有告訴人(被害人)的情形,固無和解的問題,但如果是侵害個人法益的情形,實務上,如果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大部分法官都不會給予被告緩刑,主因是犯後態度無法被評價為良好,且告訴人也會不服判決,極可能請求檢察官提出上訴,最後遭上級法院因此廢棄改判。

不過,當被告已提出合理甚且優渥的和解條件,但因告訴人獅子大開口而無法達成和解,此時可認為被告已有和解誠意,未達成和解之原因並非全可歸咎於被告,此時仍有少數的法官會同意給予被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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