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該辦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所謂「繼承」係指繼承一切權利義務,包括遺產及債務,當父親、母親或配偶過世了,但生前對外負有債務,這時繼承人(通常是子女)該辦理拋棄繼承、限定承還是靜觀其變呢?本文提供民眾一個選擇的方向,並解釋何謂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但需於知悉得繼承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有關拋標繼承應備文件及流程可透過傳送門閱讀我們的其他文章。
拋繼繼承的優點
拋棄繼承的優點就是一勞永逸,不需要再處理上一代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只要債權人來討債,只要出示法院准許拋棄繼承的備查函,債權人就不會再來找你,省時省力又方便。
拋棄繼承的缺點
因為拋棄繼承不能選擇性拋棄,必須全部拋棄,所以遺產也是都要全部放棄的,包含被繼承人對外的債權,且拋棄繼承後不能反悔,就是永遠喪失繼承權利,有時候沒想清楚一時衝動辦了拋棄繼承,才發現其實有多於債務的遺產,也無法補救。
何時該選擇辦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未留下遺產,或留下遺下數量不多,但確定被繼承人對外有負債(不知確切數額無妨),且非常有可能高於遺產數額時,建議辦理拋棄繼承,就不需再煩惱處理繼承債務的事情。
限定繼承
精確來說,民法在98年修法後,凡繼承均採限定繼承,即清償債務之範圍,以繼承之遺產範圍為限(例債繼承100萬元債務,但繼承的遺產只有60萬元,則只需要清償60萬元,不需要自己再拿40萬元出來還),已不須再辦理限定繼承,但仍設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制度(一樣必需在知悉得繼承事實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所以我們現在講的辦理限定繼承,其實是指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有關陳報遺產清冊應備文件及流程可透過傳送門閱讀我們的其他文章。
陳報遺產清冊的優點
許多人會有疑問,既然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何須陳報遺產清冊?其實不然,陳報遺產清冊是確保繼承人不用一直處理清償債務的問題,設有一個明確的清償債務的期限末日,讓繼承人真正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
程序上,就是法院會定六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命債權人向法院陳報債權,繼承人在期限屆至後,只要向有陳報債權的債權人做清償,接著就可以做遺產的分配。如果後來又有未即時陳報債權的債權人來索討債務,如果當時已無謄餘遺產,就不需要再清償,即為真正的限定繼承。
若沒有陳報遺產清冊,則繼承人會面臨債權人一一來討債的風險,因為未透過法院公告,繼承人僅得向已知之債權人為清償。如果實際上是債務大於遺產數額時,繼承人根本抓不出每個債權人實際分配的比例,先來討債的人一定會分得過多,對於後來的債權人,繼承人就必需拿自己的財產去填補後來債權人應得的受償比例,就已不是真正的限定繼承了,對自己權益保障不足。
陳報遺產清冊的缺點
陳報遺產冊清並沒有什麼缺點,頂多是要花1000元的法院規費,以及等待至少六個月的時間,在此期間不得分配遺產、不得先對特定債權人清償債務,但與陳報遺產清冊的優點相較,缺點顯得微不足道。
何時該選擇辦拋棄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有留下遺產,但對外債務多半為民間債務,時間過比較久,也不確定債權人會不會來索討,或不確定債權人有誰,且金額應該不會超過遺產數額時,由其是遺產有土地、房屋的時候,則建議不辦拋棄繼承,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即可保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通常仍會有獲利,如果真的有比預想還多的債務,也頂多將遺產全數清償,自己並不會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