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不肯交還小孩,身為監護人的父母有何權利?

2020-09-07

甲男和乙女婚後生下小孩丙,但不久後就離婚了,當時離婚條件是小孩丙由甲男單獨監護、跟甲男同住。豈料幾年後,甲男不幸過世,乙女希望能接回小孩照顧,但甲男的家屬不願意,雙方各執一辭,甚至也不讓乙女探視小孩了,乙女有何權利可主張呢?

單獨監護之父或母過世,生存之一方監護權恢復

雖然甲男和乙女離婚時,約定甲男單獨行使丙子之監護權(親權),但乙女的監護權只是暫時停止而已,當甲男過世時,乙女的監護權當然恢復,成為丙子之監護人。(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例)

可向法院聲請裁定交付子女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監護人對於保護增進小孩利益的範圍內,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受監護的未成年子女,必須在監護人所能監護之範圍內,才能盡其監護之責。

既然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維持生活、保護、教養及監督之責,自然有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必要。

所以,當監護人行使監護遇到第三人不法掠奪或抑留未成年子女者,自得本於親權關係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妨害親權行使之人交付子女。監護人取得法院確定裁定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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