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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應該是類似科普文章,但筆者不太覺得法律是一門科學,所以法律教學用科普來稱呼,筆者是覺得怪怪的。回到正題,民間借貸的擔保方法有票據、人保(保證人)、物保(不動產抵押)等等,而對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是最好的擔保法,但設定抵押並非一定有效。
雖然這應該算是一般社會人士應有的常識,但仍有許多民眾並不清楚抵押權有先後順位的概念,也不知道設定抵押權未必都能受償。
抵押權順位與分配息息相關
不論是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都有順位,第一個在這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的人為第一順位、第二個為第二順位、第三個為第三順位、、以此類推,當不動產拍賣時,拍定價金也是按照抵押順位依序分配,後順位的人只能撿前順位分剩的,所以一旦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法無清償所有債務時,後順位的抵押權人就可能分不到錢或僅能分到一部分錢了。
同意借貸前,應先調取謄本確定是否已有抵押權
所以當借款人願提拿出不動產供你設定抵押時,務必自己到地政事務所申請一份該不動產的二類謄本,從謄本就可以看到不動產是否已經有他人設定抵押權了,如果有的話,也要看前順位抵押權設定金額為何,例如前順位抵押權設定金額為200萬元,那你就要評估這個不動產到時候拍賣時,是否價值一定會超過200萬元,加上自己的債權後,是否確實有受償的可能,如果有風險的話,就不宜借貸了。
而地政事務所只管登記事務,並不會特別提醒你設定的抵押權是不是以後分得到錢,所以自己把關權益才是聰明人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