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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和美鎮柑井里民因為不滿住家附近架設基地台,遂出面發聲抗議。於是電信業者「從善如流」關掉訊號,影響上萬當地居民全都「停格」無法撥打手機電話,也不能在外用手機上網。
5月12日晚間召開里民大會,與會者壓倒性表決通過保留基地台,鎮長也決議另覓基地台,電信業者也釋出善意,立即重開訊號,暫時解決了多天以來的斷訊困擾。
不過,現場有里民表示,訊號一斷就是7天,電信業者擅自關閉訊號應該有違法疑慮,應要賠償用戶這期間的損失。
設置基地台的法規依據
電信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
而基地臺設置的相關細節規範,則規定於「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業者須先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取得電臺架設許可(申請時就須載明地點,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應於期間內架設完成),完成基地臺架設後,向NCC申請審驗,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後,才可正式使用。
於私有建築物頂樓設置室外基地台,業者與建築物所有權人間的法律關係
柑井里民可以跟電信業者求償嗎?
而本事件的爭議在於,業者關掉基地臺,是屬於「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嗎?如果是的話,業者就有賠償責任(至少應依上開定型化契約範本條件免除5月的月租費)。
而業者在里民大會上表示自己也是因為被抗議,所以被迫、無奈關掉,但在沒有抗議拆除基地臺的民眾眼中,這是無法被接受的,縱使基地臺頂樓的租用發生糾紛,但業者有義務做好防範措施和備案,不能讓訊號斷訊,何況是自己關掉,對消費者來說,仍屬於「違反契約」、「未依契約提供網路訊號服務」的行為,所以無端被波及里民的不爽,是可以被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