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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提起後,要變更或追加聲明者,最常利用的事由就是此款,而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該如何解釋呢?
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之判斷標準
【故實務對於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判斷,須符合以下三要件】
1.主要爭點共通。
2.訴訟資料可援用。
3.實體利益歸屬同一或關聯。
1.主要爭點共通。
2.訴訟資料可援用。
如何變更、追加訴訟?
原告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向法院變更、追加聲明,應列明變更、追加後之訴訟聲明,並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