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墊付的鑑定費、證人旅費,該如何追討?

2019-07-22

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除了原告向法院起訴時預繳的裁判費外,包括證人旅費、鑑定費用等支出,這些費用都不會由法院預付,而是法官會請聲請調查該證據的一造先行墊付,最後判決時,才會在主文交待訴訟費用由哪造負擔,例如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勝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一部勝一部敗(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

這些訴訟費用,尤其是鑑定費用,也都是民眾的血汗錢,加上鑑定費通常都好幾萬或十多萬元,如果訴訟勝訴,墊付的一方一定會想要討回這筆錢,該如何做?

須向法院聲請裁定訴訟費用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所以法院都必須在判決主文中交待訴訟費用如何分擔,但本條並未規定「訴訟費用額」也必須列明,所以導致幾乎所有判決都只交待訴訟費用的分擔,但沒有數字,導致當事人無法持判決書去強制執行他造應分擔訴訟費用之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所以當事人要另以「民事聲請裁定訴訟費用額聲請狀」,檢附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向法院聲請裁定訴訟費用分擔數額,法院會通知他造表示意見,最後依職權裁定。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法院裁定書後,即可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他造應分擔的訴訟費用額了。不過司法院應要求法院盡量在判決中,記明分擔額,如此一來,可有效減輕民眾時間的浪費,對法院也不會增加什麼成本,就算上級審廢棄原判決,但上級審亦可針對訴訟費用額直接更正,亦無困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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