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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地檢署或法院文書,均須向訴訟當事人送達,但常發生當事人未居住於戶籍地,或在訴訟中遷移戶籍地或居住地之情事,文書因此未能送達,進而當事人未於指定期日到庭。輕則影響自身權益,重則刑事被告因此被拘提或通緝,故若要變更或指定送達地址,應即時向檢檢署、法院陳報,以下提供書狀範例供民眾參考利用。
書狀範例及遞送
你是案件如果是在地檢署偵查中,請使用地檢署版本、若在法院審理中,則請使用法院版本。
於書狀中填案傳票上所載之「案號」、「股別」、「繫屬單位」後,印出於書狀末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親送至地檢署或法院收狀處,或以郵寄方式寄送即可,民眾亦可同時以電話提醒承辦股書記官變更地址之事,以免不慎遭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