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拆除占用自己土地的古墓,絕非想像中容易
甲透過法拍買下一筆山坡地,嗣後整理土地時發現雜草中竟有一座墳墓,墓碑上有「顯 考 妣 金塗、陳樹 林公、媽之墓 民國46年陽世子孫立」等字,推測係林金塗、林陳樹夫妻的墳墓。甲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林金塗、林陳樹的後世子孫拆除、遷移墳墓嗎?
須查明墓主的所有後代生存子孫,並將其全數列為被告,訴訟當事人才適格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09號、18年上字第172號判例:「族人處分祖遺塋田,除有特定規約或習慣法外,非得族中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復按塋地為公同共有性質,非遇有必要情形經派下各房全體同意,或有確定判決後,不准分析、讓與或為其他處分行為。」
實務認為,墳墓為後代子孫公同共有,此由墳墓立墓者通常會列後代全體子孫的社會慣例,可以得知,而墳墓既為後代子孫公同共有,自須經後代全體子孫同意才可以對墳墓為處分(民法第819條第2項、第828條第3項),所以請求遷移墳墓應以該墳墓之後代子孫全體為當事人,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若原告未將墓主人的後代全體生存子孫列為被告(還要一一列出繼承系統表)而有所缺漏,屬當事人不適格的情形,法院會駁回原告之訴,查報墓主身分及其後代,這對原告無疑是一個很辛苦的工作,會導致拿不到勝訴判決遷移墳墓。
未取得法院判決,擅自拆除、遷移墳墓,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248條規定:「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49條規定:「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沒有拿到民事法院確定判決,直接把占用土地的墳墓拆掉、丟棄遺骨,恐怕會構成以上兩條犯罪,而且還是公訴罪、刑度頗重。
所以要購買土地時,真的要看好現場狀況,若有不明墳墓的存在,就要有難以透過法律途徑排除的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