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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建築執照,但提出申請後遲遲沒有下文,經過二個月後,甲受不了提出訴願,呈轉由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審議此案,但在內政部訴願委員會還未做出訴願決定前,市政府建設局做出了駁回建築執照申請的處分,則訴願程序還需要進行下去嗎?
訴願法第82條第2項之適用情形
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市政府建設局可否主張依這條規定,訴願委員會尚未做出訴願決定,現在我建設局已經做出了行政處分,那訴願委員會就應該駁回甲的訴願?
訴願法第82條第2項所指之行政處分,應限縮為「有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而言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事實上,原處分機關駁回處分,等於跟未做處分無異,當事人仍有訴願之實益,所以訴願機關在此情形下,仍應續行訴願程序,判斷原處分機關是否應做出訴願人要求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