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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可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訴願,經上級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人民會收到一份訴願決定書,決定書後面可看到洋洋灑灑一排委員的名字,由學者、律師、機關官員所組成,那這份訴願決定書就是這些委員寫出來的嗎?
訴願決定書,不是訴願委員執筆的
訴願決定書的執筆者不是這些訴願委員,訴願委員是決定訴願結果的人,但委員的出席費也沒多少錢,且委員多半也非閒人,自然不可能花時間鑽研案件並寫出決定書,決定書是由機關法制單位的公務員寫出來的。
訴願案件的行政程序
一個訴願案件的處理程序約略如下,機關的訴願委員會由法制單位召集,一個訴願案件進來後,會分到法制單位的訴願科,然後分給訴願科的各個承辦人員,由承辦人員先研究案件,初擬訴願決定書之內文,且同時暫定訴願結果(例如不受理、駁回、原處分撤銷等),接著承辦將決定書稿向上陳核(例如經過科長、專員、處長或局長批閱),接著就產生法制單位對於這個訴願案件的稿擬決定書稿。
接著將此案排入訴願委員會議程中,在會議中交由訴願委員討論、審議,決定是否認可或更改訴願決定之結果或內容,經會議通過後,法制單位印出書類、上簽、用印,才產出正式的訴願決定書並寄發訴願人。